
公告日期:2025-03-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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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实际控制人...... 5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20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关于历史沿革 ...... 39
《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55
《审核问询函》问题 5. 关于销售收入与合同负债...... 62
《审核问询函》问题 7. 其他事项 ...... 68
其他重要事项相关问题 ...... 83
附件《特殊投资条款的相关情况》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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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
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
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在开展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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