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4674 证券简称:微纳芯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
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及《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组织股东会。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时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
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在创新层、基础层挂牌期间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
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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