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874674 证券简称:微纳芯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出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四)处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北交所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关联方范围的界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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