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874674 证券简称:微纳芯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微纳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及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控股子
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未达到以下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查决定,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如属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参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进行第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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