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4675 证券简称:明泰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
化、程序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
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数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董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
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列席会议并作记录,负责会议决议、纪
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二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与会人员。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资料。
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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