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4675 证券简称:明泰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或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七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 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条 公司投资应编制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四章 投资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投资合同的签订,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动用信贷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不得动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也不得拆借资金给其他机构买卖流通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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