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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18:15:22 股吧网页版
明泰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4675 证券简称:明泰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应尊重监事会出具的独立意见,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第九条 公司应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十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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