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问题 1.公司历史沿革和股东信息披露......4
问题 2.非货币出资的合规性 ......61
问题 3.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及对经营稳定性的影响......73
问题 4.内部集资的合法合规性 ......106
问题 5.公司生产经营及环保合规性......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6F20240205-00004 号
致: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关于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需要说明的 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 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申报,并依法 对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作片面的、不完整 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公司历史沿革和股东信息披露
根据申报材料,(1)2004 年 2 月,新大集团工会、东辛采油厂工会、新
大管具、胜利资管中心共同出资设立胜利油田新大管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吴永太担任东胜黄河、胜利化工董事。(2)自 2006 年 3 月始,新大集团、新大集团工会发生多起受让转让股份、吸收合并企业事项。(3)2006年 3 月,东辛采油厂 149 名职工通过东辛采油厂工会转让其对新大有限的出资,该部分转让的出资由 167 名新大集团职工通过新大集团工会按照工会持股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受让;2007 年 9 月,新大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东辛采油厂工会将其持有的新大有限 30.00 万元股权转让给新大集团工会。(4)2008年 1 月新大有限吸收合并夹砂玻璃钢公司,夹砂玻璃钢公司股东新大集团及新大集团工会分别将其持有的 220.00万元的出资和 10.00万元的出资,按照 1:1 的比例置换为对新大有限的出资,其中夹砂玻璃钢公司股东新大集团工会持
有的 10.00 万元出资,实际为冀克让等 7 名自然人缴纳。(5)2009 年 6 月,
由新大集团工会以货币方式出资,向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1,770.00 万元,实际由新大集团 150 名职工通过新大集团工会按照工会持股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出
资认购。(6)2011 年 9 月 23 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新大集团工会将
持有的新大有限 2,957.92 万元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