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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5:34:17 股吧网页版
新大材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676 证券简称:新大材料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胜利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获追偿权的实现。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规定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在审议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本制度第六条关于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东会对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授权范围。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或授权范围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第九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尽可能全面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全面分析担保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予以详尽披露。
第十一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专项授权之外的所有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含)签署同意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申请书;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四)申请人最近一期合并会计报表;
(五)其他需报备的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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