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30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暨博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业务及合规性...... 5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子公司...... 100
《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 123
致:广东暨博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暨博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暨博医疗”)的委托,担任广东暨博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暨博医
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广东暨博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所制作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业务及合规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共有 33 家子公司,部分为口腔医院,部分为口腔门
诊部,公司提供口腔诊疗方案中包含数字化美学修复。(2)公司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业务许可即将到期,公司在相关证件临近到期前一至两个月已向相关部门提交了续期申请。(3)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人员存在多点执业情形。(4)子公司广州暨博海珠口腔消防验收手续正在办理中,暨博医疗及南海暨博口腔、南海中大口腔、南海恒远口腔、顺德瑞尔口腔等4 家子公司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均已委托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广东金桔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子公司肇庆暨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因场所部分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被肇庆市端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罚。(5)公司持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部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即将到期;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进行品牌推广;上海健皓门诊部曾因利用代言人作证、推荐行为违反《广告法》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处罚;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因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被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处罚。(6)公司在日常开展口腔诊疗服务业务时,存在少量的医疗废物和废水;报告期内顺德天使口腔门诊部被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处罚,子公司佛山顺德龙江暨博志德口腔门诊部因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被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处罚。(7)公司所有口腔医院及部分连锁门诊部纳入了医保体系。(8)公司存在部分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情况。
(1)关于公司业务。请公司:①补充披露口腔医院和口腔门诊部的差异,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业务开展所需资质、主营业务内容及业务流程等。②结合公司经营范围、广告宣传内容、主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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