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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15:33:43 股吧网页版
正大种业: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治理规则》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发布《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刘集办事处机场路一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富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2025 年 5 月 21 日 15:00。

因公司特殊情况,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提前至 2025 年 5 月 21 日 8:45,公司
相关人员提前向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说明并取得同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股东代表对本次股东会会议时间调整均书面确认不持异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的调整未实质影响参会股东行使表决权,不构成《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本次股东会决议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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