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关于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25]第 135-1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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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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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关于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25]第 135-1 号
致: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襄阳正大
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7 月 25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发表的意见
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用简称、术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下: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所涉事项的核查意见 ......5
一、 与隆平高科进行品种权交易合规性(《问询函》问题 2) ......5
二、 公司治理有效性(《问询函》问题 3) ......18
三、 其他问题(《问询函》问题 11) ......36
其他说明 ......37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所涉事项的更新 ......67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7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7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73
六、 发起人和股东 ......7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7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8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87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9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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