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874681 证券简称:经纬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郑州经纬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尚需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经纬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郑州经纬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单位是董事会,披露责任人为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所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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