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释 义......5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6
问题 2:关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49
问题 3:关于上市公司子公司......55
问题 4:关于员工持股平台......81
问题 5:关于业务重组与独立性......95
问题 11:其他事项 ......10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31847-03 号
致: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德恒01F20231847-01 号)。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下发《关于天津七一
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通过获取并查验相关书面资料、发放调查问卷、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访谈、走访、相关主体出具确认文件等方式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现本所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中所述的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亦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一)》如
下,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释 义
除法律意见释义已有说明情况外,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关于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问询函》 指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法律意见 指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德恒 01F20231847-01
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
(一)》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
01F20231847-03 号)
协会 指 通广工会职工股权管理协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
指 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
监管指引第 4 号》 问题的审核指引》
《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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