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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6 19:33:20 股吧网页版
津移通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6


证券代码:874682 证券简称:津移通信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4年9月24日经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经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若公司挂牌期间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召开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则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且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七条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12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八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12个月内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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