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74682 证券简称:津移通信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年4月22日经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与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总
经理若干名。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任,需向总经理提交辞任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十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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