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74682 证券简称:津移通信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作出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1、启动条件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累计已达到预案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4)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3 年内
1、启动条件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3 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
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累计已达到预案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4)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责任主体
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
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孰高者,具体增持股份的数量按照回购方案确定的定价基准日的股价确定;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 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5.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6.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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