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74682 证券简称:津移通信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年4月22日经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七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八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
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九条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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