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683 证券简称:澳普林特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天津澳普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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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澳普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
2024 年 6 月 7 日经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澳普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法行使《天津澳普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 2 名和公司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
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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