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685 证券简称:苏州双祺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苏州双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维护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相关要求,苏州双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及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6、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届时在任的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依次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以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公司届时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时,经各方协商确定后,应及时通知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的主体并及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条件,则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一)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人及发行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就该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