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685 证券简称:苏州双祺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苏州双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维护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相关要求,苏州双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及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若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
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中止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直到达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二)终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己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届时在任的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依次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以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公司届时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时,经各方协商确定后,应及时通知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的主体并及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条件,则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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