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苏州双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 11月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事项 ......6
第二节 正 文......7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7
一、《问询函》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认定与控制权稳定性......7
二、《问询函》问题 3.关联交易的公允性......28
三、《问询函》问题 4.业绩增长的真实性和合理性......37
四、《问询函》问题 11.其他问题......58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83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3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83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84
四、发行人的设立 ......8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89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8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90
八、发行人的业务 ......90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17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12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23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24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24
二十三、结论意见 ......125
第三节 签署页 ......12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州双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双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苏州双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国浩
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双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双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苏州双祺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报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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