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景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一、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1 ......4
二、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2 ......22
三、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3 ......61
四、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6 ...... 711
五、补充说明要求...... 1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景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194334】
致:江苏华景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景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景能源”)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之聘请律师合同》及《业务约定书之聘请律师合同之补充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景智慧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就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华景智慧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载相应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1
1、关于公司业务及合法规范经营。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主营业务为分布式与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投资、开发及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分布式光伏电站主要包括工商业企业屋顶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家庭的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集中式光伏电站利用沙漠、戈壁、山地等场地构建大型光伏电站,接入高压输电系统供给远距离负荷;(2)报告期内,公司供应商主要为光伏电站工程承包;公司主要采购为光伏电站建设,主要通过 EPC 、PC 承包模式建设;(3)公司租赁房顶建光伏发电设施;(4)公司与工程承包商以招投标形式建立业务关系、确定采购价格;(5)公司从事集中式电站业务的子公司取得了电力业务许可证,其他持有分布式电站项目的公司未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公司向业主收取电费未取得相关资质。
请公司:(1)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开展情况、收入构成具体情况,分别说明分布式光伏电站与集中式光伏电站业务在客户、供应商、采购与销售内容、公司具体盈利模式、是否存在工程施工环节、公司向业主收取电费对应的业务资质及其齐备性、电费价格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2)说明公司 2023 年向供应商采购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内容、原因、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公司是否作为工程发包方,是否具备相应业务资质,是否合法合规;(3)说明公司及子公司租赁屋顶开展光伏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是否存在工程施工环节、是否需经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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