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4687 证券简称:珈凯生物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经与公司聘请的券商等中介机构协商,并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拟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二、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2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
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
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
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其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触发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照以下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回购股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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