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证券代码:874688 证券简称:华达通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3 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停止条件
1、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数量或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 12 个月内新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应当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
票(如有投票权)。
(4)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在一个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60%,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③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6)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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