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证券代码:874688 证券简称:华达通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
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
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
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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