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证券代码:874688 证券简称:华达通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华达通气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
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
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单位是董事会,披露责任人为董事长、总裁
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
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
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
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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