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9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引 言 ...... 1
释 义...... 4
正 文 ...... 9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10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1
四、公司的设立...... 15
五、公司的独立性...... 18
六、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20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34
八、公司的业务...... 5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9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69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02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5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06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7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9
十六、公司的税务...... 110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 113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5
十九、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 116
二十、结论意见...... 116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以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 年修订)》(以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以下称“《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与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牙博士股份”“公司”)签署的《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称“本次挂牌”)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 1992 年 4 月 22 日和 1996 年 6 月 11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2000 年 5 月 16 日,
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深圳、成都、天津、南京、杭州、三亚、广州及香港分所。目前,本所在全国有 180 余位备案合伙人,670 余位律师及律师助理,
向国内和国际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所业务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事务、国际商事法律事务、上市与非上市公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等非诉讼和诉讼业务。
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本所律师为任华律师和刘珊律师,两位律师从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任华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日本九州大学,本所专职律师。任华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58091330,传真为(010)58091100。
刘珊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湖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本所专职律师。刘珊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58091000,传真为(010)5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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