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4689 证券简称:牙博士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9,428,200 股,反对股数 0股,弃权股数 0 股。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权给董事会实施,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如下:
(一)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
需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二)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应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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