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4689 证券简称:牙博士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9,428,200 股,反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人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在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应回避。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表决时应当回避。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与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以上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方之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
于与关联方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九条 关联关系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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