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8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德成国贸中心 B 座 26 层
邮编:430060 电话:(86-27)88615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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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1:关于公司报告期内收购森织武汉...... 4
问询问题 2:关于公司独立性 ......38
问询问题 3:关于关联交易及外协......70
问询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 ......95
问询问题 9:其他事项 ......138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8F20220079-02 号
致: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博奇科技的委托,担任博奇科技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1 号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博奇科技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德恒 08F20220079-01 号)。
股转系统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就博奇科技本次挂牌下发《关于武汉博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通过查验相关书面资料、发放调查问卷、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访谈、走访、相关主体出具确认文件等方式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现本所就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出具《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中所述的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1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问询问题 1:关于公司报告期内收购森织武汉
根据申报文件,(1)①2013 年 1 月公司与 SageAutomotive Interiors, Inc(以
下简称美国森织)按中方 70%、美方 30%的出资比例,共同设立森织武汉。其中,公司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②2015 年 6 月,公司将其持有的森织武汉 19%股权转让给美国森织,转让对价为 3,331.65 万元。转让后,公司与美国森织分别持有公司 51%、49%的股权。③2023 年 8 月,公司以增资及支付现金对价的方式受让美国森织持有的森织武汉 49%的股权。其中美国森织以持有的森织武汉 35.3%的股权作为认购公司增资对价;同时由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受让美国森织持有的森织武汉 13.7%的股权,股权转让款主要来自向森织武汉的借款 5,600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美国森织不再持有森织武汉的股权,
森织武汉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森织武汉 2023 年、2024 年 1-2 月营业收入
分别为 73,062.98 万元、11,441.63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6,959.93 万元、867.52 万
元,2023 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比例均超过 90%。(3)森织武汉实缴资本为 11,690.00 万元,公司至最近一期期末实际投资额为 27,815.51 万元。
请公司说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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