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8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德成国贸中心 B 座 26 层
邮编:430060 电话:(86-27)88615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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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2:关于公司股权 ......4
问询问题 3:关于同业竞争 ......49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8F20220079-03 号
致: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博奇科技的委托,担任博奇科技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1 号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博奇科技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德恒 08F20220079-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 08F20220079-02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股转系统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就博奇科技本次挂牌下发《关于武汉博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就第二轮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查验相关书面资料、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访谈、走访、相关主体出具确认文件等方式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现本所就第二轮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出具《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一)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中所述的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1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问询问题 2:关于公司股权
根据前次问询及问询回复,(1)2001 年 8 月,公司控股股东裕大华与武汉
劲士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武汉冰川部分员工共同出资 500.00 万元设立公司,其中由股东代表李玉波、谭华龙、彭斌、李小强 4 名股东代表其余 65 名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根据相关批复,武汉劲士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武汉冰川集团的内部部分职工出资 150 万元,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的自然人股东身份与武汉轻纺化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出具的批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批复中未明确要求公司承继武汉冰川集团业务、资产及人员。(2)2001 年 10 月公司设立时,由股东代表李玉波、谭华龙、彭斌、李小强 4 名股东代表其余 65名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股权。2023 年 10 月,自然人股权代持全部还原。
请公司:(1)结合公司设立的背景及原因,说明公司设立时股东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显名股东及实际股东人数、任职情况、入股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批复的具体内容,说明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股东与批复存在不一致的原因,是否明确冰川集团内部部分员工的范围及构成情况,是否需要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复意见,相关股东确认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批复的具体内容,说明公司租用冰川集团资产、及其设备等的具体情况,明确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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