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证券代码:874690 证券简称:博奇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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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经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除公司另有制度规定外,公司一切担保行为均须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重新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担保的审查批准手续。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长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属重大担保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其中第(四)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 1 年内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 1 年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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