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874690 证券简称:博奇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
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博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设 4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出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
就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向董事会作出声明。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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