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三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的,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为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 月 27 日,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出具了《关于杭州市建筑设计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 文 ...... 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业务合规性 ......37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其他事项 ......69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80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前身杭州市建筑设计院系 1985 年 2 月由杭州市
人民政府与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批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于 2003 年 10 月改制为有限公司。为满足当时《公司法》要求,改制时在进行
工商登记时仅登记股东 41 人,其他 104 人所持有的出资份额由该 41 人代持,
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对一或多对一确定的代持关系。(2)公司改制时存在非货币出资的情形。2004 年 1 月,经杭州市财政局批准,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算期净资产减少 123.46 万元,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形。2024 年 2 月,实际控
制人已向公司补缴资本。(3)公司为专注经营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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