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4693 证券简称:吉和昌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03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议案》,该议案已于 2024 年 04 月 0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前款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决定。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时,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七条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第二节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九条 本节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节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不鼓励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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