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4693 证券简称:吉和昌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08 月 04
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该议案已于 2022 年 08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
事正常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包括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
第七条 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报告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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