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经武汉市江汉区外商投资工作办公室《关于成立武汉吉和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江外资办[2005]13 号),由武汉吉和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翡翠化工(香港)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2005年8月25日,本公司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0元。现总部位于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化工大道 130 号。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注册资本及股本:8,333.08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81610167
本公司经营范围:表面工程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新能源锂电池添加剂和精细化工原料(不含易燃易爆品)的生产、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及子公司(统称“本集团”)经政府许可主要从事表面与界面处理相关特种功能性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按下游应用板块划分,公司产品可分为表面工程化学品、新能源电池材料及特种表面活性剂三大业务板块。其中,表面工程化学品主要为镀镍、镀锌、锌镍合金等系列电镀中间体及添加剂;新能源电池材料根据具体应用领域划分为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和锂电铜箔添加剂,广泛应用于下游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及消费电池等锂电池材料的生产;特种表面活性剂主要为异构醇醚和炔二醇醚两大系列产品,前者主要应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清洗等传统领域,后者则主要应用于光伏切割液、水性涂料、水性油墨等新型能源、环保领域。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1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团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
司及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28“收入”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5“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 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 公司将单项应收款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0.5%的应收款项认定为重
备的应收款项 要应收款项
重要的应收款项实际核 公司将核销应收单一债务人金额超 200 万元的款项认定为重要的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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