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国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5)第013号
致: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晓静、黄芮琪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4月14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0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4月29日(星期二)上午10: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贵公司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15:00—2025年4月29日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