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102
证券代码:874693 证券简称:吉和昌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作为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修订后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本议案的审议内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对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进行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调动公司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议案的审议内容、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关于调整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5-102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是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决定。
本议案的审议内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艾新平、彭忠、叶贵明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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