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693 证券简称:吉和昌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8月25日经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确保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财务总监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
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条 财务总监负责监督、管理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对公司所有财
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总监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
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备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公司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年;
(四)具备本行业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财务总监的,该聘任无效。
第八条 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总监: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权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监控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二)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监督机制,督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监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对公司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及担保贷款事宜提出方案并提交有权部门审批;
(五)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负责公司投资事项,包括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的方案拟订、负责执行经批准方案及执行结果的报告;
(七)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经理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情况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对外派到参股公司的人员提出建议;
(八)负责拟定资产核销、坏帐处理、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制度或财务决策方案,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的制订;
(九)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一)负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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