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133
证券代码:874693 证券简称:吉和昌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8月25日经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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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投资行为,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委托理财投资行为的审批权限适用《公司章程》关于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相关规定。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财务部应将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及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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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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