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4695 证券简称:赛维达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治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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