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4695 证券简称:赛维达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已经公司2025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经营及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定《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
层行使。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条 就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二)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
(三)投资风险是否可控;
(四)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
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与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单笔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单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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