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 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答复......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3.员工持股平台合规性......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10.其他问题......22
第二部分 加审期间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更新......50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0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0
四、发行人的设立 ......5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53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53
八、发行人的业务 ......54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6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3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规范运作..6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6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6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65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6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6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令第 223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第 33 号)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
执业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出
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广东图特精密五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与验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已将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25年6月30日,报告期相应
调整为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其中
2025 年 1-6 月简称“加审期间”),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司农审字
[2025]25003750050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司农审字 [2025]25003750068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
告》”),于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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