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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1 16:36:43 股吧网页版
斯比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1


公告编号:2026-067

证券代码:874699 证券简称:斯比特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已经公司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公告编号:2026-067

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告编号:2026-067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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