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5
关于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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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1
正 文 ......4
1.关于历史沿革 ...... 4
2.关于外协 ...... 48
3.关于其他事项 ...... 52
4.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8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三板字(2024)第 011-01 号
致: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接受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斯比特”)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转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挂牌规则》《挂牌指引第 1 号》等相关的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为“《法律意见书》”)。
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年 1 月 3 日下发了《关于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有关要求,信达就其中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及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1. 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及公开信息:(1)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合一兴进行股权激励,实际控制人夏代力和刘春宣与持股平台合伙人存在股权回购约定;(2)2018 年 7 月,实际控制人夏代力、刘春宣等以其持有凌康技术 100%的股权增资公司,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上述交易参照凌康技术评估价格确定股权定价;(3)①2022年 3月成固平增资入股公司,目前持有 4.56%股权,其同时
为公司前五大客户英搏尔的股东;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1 月至 7 月,公司
对英搏尔的销售额分别为 6,324.37 万元、4,613.09 万元、4,541.41 万元,销售占比分别为 11.26%、7.65%、14.25%;②2022年 7月田剑峰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合
一兴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曾在公司客户中兴通讯任职超过 25 年;2024 年 10 月,
田剑峰离职并将持有合一兴合伙的全部财产份额分别转让给夏代力等 10 人,转让价格为 2.42元/股;(4)2022年 12月,宏腾十号、富镕投资以 10.80元/股分
别增资 360.00 万股、46.00 万股;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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