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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15:41:26 股吧网页版
斯比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699 证券简称:斯比特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已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2024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需遵循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本制度行使部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力。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投资管理部进行项
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且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
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的,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股东会对对外投资事项做出决议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但对公司一年内收购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较高者为计算标准),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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