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699 证券简称:斯比特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已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2024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和通知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按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至少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召集人签发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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