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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15:41:32 股吧网页版
斯比特: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699 证券简称:斯比特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已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2024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斯比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可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和通知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召集人或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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